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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内容

2015-04-09 10:54|编辑: 晓米|阅读: 3471

摘要

海淀区也将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发布,意见中对海淀区义务教育阶段2015年入学安排、入学途径、入学条件等做了详细说明。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关于
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5〕3号),为依法保障海淀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经区教委研究,并报区政府批准,现就2015年海淀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学校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按照巩固成果、完善制度、推进改革的总体思路,深化义务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区域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学校办学水平,着力完善义务教育入学规则,积极推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各项工作有效推进。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认真组织实施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
  (二)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
  (三)坚持依法规范操作,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作为规范办学的重要环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入学条件
   (一)小学入学条件。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凡年满6周岁(2009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在海淀区申请入小学,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海淀区户籍;
    2.具有本市其他区县户籍,实际居住地在海淀区(需提供适龄儿童监护人的房产证明);
    3.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我区接受小学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需提供在京暂住证、在京合法住所居住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全家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并通过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联合审核。
   (二)初中入学条件。完成小学教育的适龄少年,申请在海淀区升入初中的,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海淀区学籍;
    2.学籍不在海淀区,但全家户籍在海淀区或实际居住地在海淀区的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需提供学生监护人的房产证明);
    3.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工作或居住,需要在我区接受初中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需提供本人在京暂住证、在京合法住所居住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全家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并通过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联合审核。
   (三)下列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按照海淀区户籍对待:
    持有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海淀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等证明的适龄儿童少年。
 
    四、入学方式
   (一)小学入学方式
    按照北京市教委文件要求,凡符合入学条件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均须通过北京市小学入学服务系统,参加海淀区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然后,在规定时间内,持全家户口簿、住房证明等资料,随监护人到责任学校进行信息审核,办理登记入学手续。
    凡符合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需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相关证明材料按照《2015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海淀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细则》,经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取得《学龄人口信息采集表》;在规定的时间内,随监护人到居住地对应学校联系就读。若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由学区协调解决。
    (二)初中入学方式
    1.第一次派位。海淀区各小学,依据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水平,按照一定的比例,向中学推荐小学毕业生。被推荐学生必须按要求填报意向学校,由区教委进行统一派位。
    2.体育、艺术和科技特长生招生。经市教委批准的可招收特长生的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面向海淀区招收特长生。体育、艺术和科技专业水平突出的学生,经本人自荐,所在学校审定,可拥有特长生推荐资格,申请参加招生学校的特长生专业考查。特长生招生项目和数量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方向倾斜。
    3.公办寄宿学校(班)招生。经区教委批准的具备招收寄宿生资质的公办学校(班),严格按照公示的本年度招生计划,依据《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面向本区招生。
    4.九年一贯制对口直升。育英学校、育鸿学校和立新学校等学校的小学毕业生直升本校初中。
    5.民办学校招生。经区教委批准的具备当年招生资质的民办学校,按照公示的本年度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招生。
    6.第二次派位。符合海淀区初中入学条件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以就读小学所在招生区域为界进行统一分配。
   (三)凡属海淀区及以上人民政府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归人员、各类引进人才等人员的子女入学,按相关规定,由区教委协调解决。
    驻区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举办的子弟学校,其主办单位的职工子女可按单位与学校商定的条件进入学校学习。
对持有烈士子女、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以及台籍学生,按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四)保证残疾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各学校对居住在义务教育服务范围内,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其随班就读,实现“零拒绝”。特殊教育学校要按时做好新生入学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实行计划管理。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计划性管理。各学区、各学校要加强入学需求前瞻预测,按照学龄人口数量、小学毕业生数量和学校办学规模等制定招生计划。区教委根据全区、各区域和各学校的生源情况,进行统筹调整后,报市教委备案。各学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
   (二)加强学籍管理。海淀区统一使用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途径和方式全程记录。北京市中小学信息管理系统将依据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建立新生学籍。 
   (三)杜绝违规操作。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市、区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和入学工作程序;坚决治理乱收费;坚决禁止公办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各类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培训班;坚决禁止学校私自招生;坚决禁止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中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和面试选拔学生;严禁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坚决禁止初中校违规在小学非毕业年级提前招生。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开展重点督导检查。
   (四)加大宣传力度。按照北京市的统一要求,区教委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和相关信息。
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相关部门和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规范操作,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要依法加强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顺利进行。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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