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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发布2010年朝阳小升初工作意见

2010-04-23 09:41|编辑: 李文生|阅读: 626

摘要

2010年4月23日,朝阳小升初政策正式对外发布,朝阳区2010年初中入学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各中小学、学区,各相关部门: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区教委制定了 《2010年朝阳区初中入学工作的意见》。现将此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朝阳区2010年初中入学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为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依法保障我区小学毕业生继续接受义务教育权益, 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10年我区初中入学工作,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 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学校办学水平。进一步完善初中入学办法,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推进教育公平,维护首都社会安定。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初中免试和就近入学。

  2.坚持以区教委为主组织实施我区初中入学工作。

  3.坚持公正、公平、公开。

  三、入学方式

  (一)免试就近分配入学

  1.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朝阳区小学毕业生和已经办理回朝阳区升入初中手续的在外区县及外省市就读的小学毕业生,由区教委安排其到公办初中继续接受义务教 育。

  2.按本市户口对待的八类人员子女中的朝阳区小学毕业生(持有区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 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侨务部 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市人力社保部门签发 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以及“中建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子女身份证明”)由区教委安排其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朝阳区小学毕业生同期进入初中继续接 受义务教育。

  3.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小学毕业生,在划定区域内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二)被推荐学生的入学

  小教科负责制定推荐标准和推荐程序及推荐的组织工作,中教科、招生考试中心小招办负责制定具体的录取办法。纪检监察科全程监督录取过程。

  (三)寄宿学校学生入学

  小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申请就读于寄宿学校。

  寄宿学校按照区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在规定范围内接收新生。学校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操作,并按规定时间到区招生考试中心小招办审批备案入学名单。

  (四)民办学校学生入学

  小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申请就读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按照区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在规定范围内接收新生。学校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操作,并按规定时间到区招生考试中心小招办审批备案入学名单。

  (五)文体科技特 长生入学

  小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申请就读经区教委认定的艺术教育特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科技活动示范学校。

  接收文体科技特长生的学校按照区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在规定范围内接收特长生。特长生的招生工作由区教委体美科统一组织实施。

  (六)残疾学生入学

  智力有障碍或身体有残疾的小学毕业生,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其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中学随班就读,确保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七)共建单位学生入学

  与学校建立“共建关系”单位职工子弟中的小学毕业生可以申请到共建学校就读。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到区招生考试中心小招办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经批准后的学 生可到“共建”学校就读。

  (八)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京借读

  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中的小学毕业生申请在京借读,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文件精神的 意见》(京政办发[2008]50号)规定办理,不收借读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规范操作

  1.区教委依法规划我区“免试、就近入学”范围,制定我区初中入学工作实施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示。

  2.区教委加强对我区初中学校入学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负责入学工作宣传和群众来信来访,依法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3.各学校严格执行市、区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和入学程序。

  (二)检查与督导

  区教委和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继续对初中入学工作开展重点督导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法>办法》和本意见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确保入学政策落实到位。

  1.加强依法监督力度,严禁在初中入学工作中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和面试选拔学生。严禁收取任何费用。

  2.科学划定区域内每所学校对应的服务片,学校应首先接收本校服务片内学生,保证本校服务片内每个应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在新学年开学时都 能够入校就读,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失学。

  3.加强学校招生计划管理,严肃招生纪律,初中入学工作由区教委统一组织,严格控制跨区县流动,学校不得自行组织超计划招生和超班额教学,严格按照 40人班额标准制定计划,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开展小班化教学实验。

  4.落实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经区政府批准的初中入学工作意见和招生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2010年我区初中学校(含民办)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以 及接收学生的结果名单。

  (三)宣传与监督

  初中入学工作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

  1.全区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策划,严密组织,规范操作,杜绝违规现象发生。

  2.面向社会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强化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透明度。

  3.建立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做好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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