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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区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方案

2016-04-27 16:57|编辑: 祯儿|阅读: 572

摘要

延庆区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方案已发布,其中关于小学入学要求、初中入学要求、非京籍入学工作、到户口或家庭新住址所在区初中入学工作等都有详细说明。

延庆区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方案

根据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总体部署,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6〕3号)文件精神,为依法保障我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深化义务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学校办学水平。着力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规则,保持入学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各项工作有效推进。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政府统筹。

2.坚持免试、就近。

3.坚持程序规范,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三、入学条件及相关要求

(一)坚持免试就近入学

1.小学入学要求。

(1)凡年满六周岁(201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均须登录“北京市小学入学服务系统”参加信息采集并打印信息采集表,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其父母带领持全家户口簿、儿童父母房产证(无房产证的用购房原始发票)和信息采集表,到所属招生范围内的小学进行审核确认。

(2)适龄儿童因身体原因需延迟入学的,由户口所在地学校报区教委小教科,由区教委统一报请区政府同意后,上报市教委备案,可适当推迟入学。

(3)在进行入学登记时,家长要提供儿童预防接种证,学校查验内容为: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接种情况。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区疾病控制中心报告,并配合疾病控制中心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少年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2.初中入学要求。

在我区完成小学教育的本市户籍学生,进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区教委在市教委统筹指导下,在对适龄学生人数、学生居住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等方面调研的基础上,划定初中招生范围。通过小学CIMS系统将学生信息导入初中入学服务系统,初中学校对口接收其招生范围内居住的小学毕业生入学。

县城初中坚持“两证”统一、以实际居住地为准的原则,划片入学,学生升入二中、三中、四中、七中、八中、十一学校。县城之外的各乡镇的小学毕业生,对口升入所在乡镇中学或农村寄宿制学校。

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市教委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进一步提高市、区优质高中对农村初中名额分配招生比例,2019年农村初中学校至少50%的毕业生将享有升入市、区优质高中就读的机会,鼓励农村地区小学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农村乡镇的初中就读。

(二)做好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

1.下列非本市户籍人员子女按本市户籍对待。

(1)持有区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2)持有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3)持有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

(4)持有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5)持有区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6)持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籍登记卡;

(7)持有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或母)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2.小学入学。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工作且居住,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可申请在本区小学就读。

(1)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首先在“北京市小学入学服务系统”填写相关信息;

(2)持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在京暂住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3)通过审核后,再进入“北京市小学入学服务系统”填写完整信息,并打印信息采集表,持表到区教委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申请区教委协调解决。

2.中学入学。

在本区完成小学教育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工作且居住,需要在本区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其基本信息通过小学CMIS系统直接导入初中入学服务系统。学生按照区教委规定的招生范围入学。

不在本区完成小学教育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工作且居住,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在京暂住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开具在京借读证明。学生或家长持上述“五证”和借读证明,到区教委登记,录入入学信息,再到区教委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申请区教委协调解决。

(三)进一步规范特长生入学工作

在区教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教委统一部署,2016年特长生招生人数将在2015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控制在初中招生总人数的5%以内。招生学校制定具体特长生招生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特长生专项测试工作由学校组织,区教委进行监督,测试内容只限学生所报特长,不进行文化课测试。

(四)到户口或家庭新住址所在区初中入学工作

申请到户口或家庭新住址所在区升入初中的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在就读的小学填写“回户口或家庭住址所在区县入学申请表”,并由小学在网上提出申请,由学籍所在区教委审批,再到户口或家庭新住址所在区教委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登记后,将“申请表”交回就读的小学,学生信息将从平台转到接收区入学服务系统中。该生由登记部门所在区分配入学,原学籍所在区不再保留其初中入学资格。

在本区完成小学学业的非本市户籍毕业生,因父母家庭住址在本市内变动,需到本市其他区就读初中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从外省小学毕业的本区户籍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由家长持户口簿和在本区内居住证明(证件)到区教委登记学生信息,由区教委按规定的范围,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

(五)凡属区以上人民政府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外归国人员、各类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按相关规定,由区教委协调解决。

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六)农村寄宿制学校入学工作

凡入农村寄宿制学校寄宿学习的学生,入学时须向学校出示学生本人2016年4月份以后在本市区区级以上医院进行一般性体检的体检证明。

(七)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

各校要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残疾程度,安排其入学并随班就读,对个别不适合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可推荐其到区特教中心或市内其他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并根据相关政策为入学学生建立“双学籍”,确保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是基础教育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及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建设。因此,要坚持在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各校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策划,严密组织,规范操作,杜绝招生过程中违规现象发生。

2.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区、校两个层面均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组,加强对招生过程的组织管理,规范招生程序,维护招生秩序,做到“阳光招生”。要积极面向社会宣传招生政策,使学生和家长了解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基本原则、入学资格、入学程序、时间进程和工作要求,增强招生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透明度。各初中、小学要提前让学生家长了解小升初及升入优质高中机会,明确升学预期,推进义务教育就近入学顺利实施。

3.实行计划管理。按照市教委统一部署,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实行计划管理。区教委按照学龄人口数量、小学毕业生数量和中小学校办学规模等制定各小学、初中招生计划并报市教委备案,市教委将通过“北京市小学入学服务系统”和“北京市初中入学服务系统”严控学校实际招生数。各学校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

4.加强学籍管理。中小学新生学籍将由北京市中小学信息管理系统依据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直接建立。学校要严格控制新生的跨片流动,不为无正常手续的学生申请建立学籍,不允许出现学生与学籍分离现象,严禁学校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以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5.杜绝违规操作。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市、区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和入学工作程序;坚决杜绝乱收费;坚决禁止公办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各类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培训班;坚决禁止学校私自招生;坚决禁止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中组织任何形式的文化课考试、测试和面试选拔学生,严禁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坚决禁止初中校违规在小学非毕业年级提前招生。区教委和学校认真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依法严肃处理违规违纪事件。

6.落实公示,接受监督。落实公示制度,公布咨询、举报电话,接受咨询;及时公布学校性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招生计划及接收学生的结果等信息,小学要张贴招生通告并公布招生划片范围。

7.义务教育入学工作期间,各学校要建立特殊情况会商机制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平稳推进入学工作。

 

小学入学咨询电话:69102029

初中入学咨询电话:69101579

监督电话:69104101

此工作方案经区教工委、区教委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延庆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教委中教科、小教科负责组织实施。

     延庆区教育委员会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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