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初中入学政策,持有下列证明的,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
1.海淀区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2.海淀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3.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需提供海淀区住房证明);
4.驻海淀区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5.海淀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6.海淀区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区常住户口登记卡;
7.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或母)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应在有效期内,证件登记居住地址为海淀区且附有持证人员子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