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本市户籍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小学、初中入学手续按照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入学规定办理。
持有下列证明的,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
(一)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三)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
(四)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五)区县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六)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籍登记卡;
(七)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或母)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八)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证明。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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